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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氫氧站區布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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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第1條: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的布置,應按下列要求經綜合比較確定:

          1.1宜布置在工廠常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下風側,并應遠離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;

          1.2宜布置為對立建(構)筑物;

          1.3不宜布置在人員密集地區和主要交通要道處;

          1.4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區,宜設置非燃燒體的圍墻,其高度不應小于2m;

          1.5宜留有擴建的余地。

      第2條: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與建筑物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: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與建筑物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(m)

      建筑物、構筑物 氫氧站或供氫站

      ≤10000的氫氣罐總容積(m3)

     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級 一、二級 12 12
      三級 14 15
      四級 16 20
      民用建筑 25 25
     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
      35-500KV且每臺變壓器為10000KVA以上室外變配電站以及總油量超過5t的總降壓站 25 25
      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 30 25
      架空電力線 ≥1.5倍電桿高度 ≥1.5倍電桿高度

         注:(1).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外墻、凸出部分外緣、儲罐外壁的最近距離計算。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 (2).固定容積的氫氣罐,總容積按其水容量(m3)和工作壓力的乘積計算。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 (3).總容積不超過20m3的氫氣罐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。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 (4).與高層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,應按本表相應加大3m。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 (5).氫氣罐與氧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。

      第3條: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與鐵路、道路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: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與鐵路、道路的防火間距(m)

      鐵路、道路 氫氧站、供氧站 氫氣罐
      廠外鐵路線(中心線) 非電力牽引機車 30 25
      電力牽引機車 20 20
      廠內鐵路線(中心線) 非電力牽引機車 20 20
      電力牽引機車 15
      廠外道路(路邊) 15 15
      廠內道路(路邊) 主要道路 10 10
      次要道路 5 5
      圍墻 5 5

          注:防火間距應從氫氣罐外壁算起。

      第4條:氫氣罐或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          4.1濕式氫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;

          4.2臥式氫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/3;立式、球形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;

          4.3臥式、立式、球形氫氣罐與濕式氫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應按其中較大者確定;

          4.4一組臥式或立式或球形氫氣罐的總容積不應小于10m。

      第5條:氫氣站與其它車間呈L型、II型和山型毗連布置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          5.1站房面積不應超過1000m2;

          5.2宜布置在廠房的端部,與之相連的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;

          5.3毗連的墻應為無門、窗、洞的防火墻

          5.4不得同熱處理、鍛壓和焊接等有明火作業的車間相連。

      第6條:供氫站內氫氣實瓶數不超過60瓶或占地面積不超過500m2時,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用氫車間或其它非明火作業的丁、戊類車間毗連,其毗連的墻應為無門、窗、洞的防火墻,并宜布置在靠廠房的外墻或端部。

      第7條:氫氧站內氫氣實瓶儲量超過500瓶時,應獨立設置灌氫站房。

      (GB50177-9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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